水利部關于加強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管理機構:
蓄滯洪區是流域防洪工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適時及量分蓄超額洪水、削減洪峰、擴大行洪能力,確保重要防洪保護目標安全具有極其重要作用。為進一步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維護蓄滯洪區功能,補齊蓄滯洪區短板,加強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踐行“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問題導向、預防為主,因地制宜安排生產生活,依法調控蓄滯洪區內生產建設和人口,維護流域防洪格局,確保蓄滯洪區在關鍵時刻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按照安全第一、依法從嚴、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強化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根據洪水風險和不同蓄滯洪區實際實施差別化管控,分級實施許可和監管,落實屬地責任,筑牢流域防洪安全底線。
二、嚴格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一)審批權限
水利部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蓄滯洪區內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國家蓄滯洪區及長江流域漢江中下游蓄滯洪區、參照國家蓄滯洪區實施運用補償的蓄滯洪區(均不含已建成安全區、安全臺)內的項目由水利部許可。
其他蓄滯洪區(不含已建成安全區、安全臺)內的項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蓄滯洪區已建成安全區(包括安全臺,下同)內的項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具體權限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已建成安全區內可根據實際探索開展洪水影響評價區域評估,相應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審批程序
1.申請。建設單位應向有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提交審批申請書、項目建設所依據的文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與利益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情況說明。建設單位應按照《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520)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實行代建、工程總承包等管理模式的,須由建設單位提交申請。取得行政許可決定后3年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重新提出審批申請。
2.技術審查。審批機關應組織對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重點評估項目建設與防洪規劃、洪水調度安排、行蓄滯洪能力、搶險救援需要等符合性、項目對蓄洪的影響及保持蓄滯洪容積和功能的措施、項目自身防洪安全狀況。技術審查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采取召開技術審查會議方式開展,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查勘;也可視情采取函審等方式。審批機關可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法人單位開展技術審查,水利部負責審批的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審查。
3.審批。審批機關應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技術審查時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告知建設單位延長期限原因。水利部出具的行政許可決定抄送流域管理機構和項目屬地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許可決定抄送流域管理機構,并由流域管理機構按年度向水利部報備。
4.變更。項目功能、用地、規模等發生較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重新組織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按首次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變更后,方可施工。
(三)審批要求
1.下列對洪水影響較大的項目,依法不予許可:
(1)不符合相關規劃、洪水調度安排、防洪技術標準及當地防洪減災要求的項目;
(2)不符合蓄滯洪區建設和管理要求的項目;
(3)位于行洪通道內或影響進(退)洪設施運用效果的項目;
(4)易導致人口遷入、不利于控制蓄滯洪區人口的產業園、科技園、城市新區等項目;
(5)可以避讓的鐵路、道路、管線等線性工程項目;
(6)已建成安全區以外的下列項目:垃圾、生物能發電類項目;污水處理廠;生產、儲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水毀后導致嚴重污染的項目;位于國家重要和一般蓄滯洪區的倉儲、工廠、房地產、光伏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除外)等大量占用蓄滯洪容積的項目;
(7)審查認為其他不應許可的項目。
2.其他審批要求:
(1)確實無法避讓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和配套工程,占用蓄滯洪容積較大的,應制定落實保持蓄滯洪容積和功能的措施,并制定落實防洪自保措施;
(2)確實無法避讓的線性工程應選取適宜的布局和結構形式,留出足夠的行洪、搶險和水上救生通道;
(3)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用于當地居民教育、生活的學校、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應具備集體避洪或撤離能力;
(4)涉及河湖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控水域岸線利用行為;
(5)已通過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批的各類水工程、僅涉及河湖管理范圍且已通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的項目無需許可;
(6)若蓄滯洪區所在地有蓄滯洪區產業管控等政策,按照從嚴原則執行。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落實監管責任
水利部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蓄滯洪區內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水利部授權負責管轄范圍內組織、指導、監督國家蓄滯洪區內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蓄滯洪區內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屬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蓄滯洪區管理單位加強屬地蓄滯洪區內項目日常巡查檢查,及早發現、及時糾正、依法處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違法違規行為,并按規定上報。
(二)健全監管機制
審批機關加強對本級許可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定年度監管實施方案,強化執法性檢查。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和授權指定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對清單內項目實施全覆蓋監管。
(三)加強過程監管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將施工安排報送屬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蓄滯洪區管理單位,跨汛期施工項目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開工后,屬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蓄滯洪區管理單位應跟蹤監督管理。項目安排有防洪工程設施的,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優先建設;投入生產或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經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驗收通過。審批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信用監管,對批建不符、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編造篡改數據的,依法納入信用記錄。
(四)強化社會監督
完善項目洪水影響評價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示許可申請受理、公告許可決定情況,并按要求通過相關監管平臺實現共享。依托水利部12314監督舉報服務平臺、社會傳媒等多種渠道收集違法違規問題線索,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五)嚴肅執法問責
建立健全線索移交、問題查處、結果反饋工作機制。監管過程中發現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將證據資料移交相應水行政執法機構。執法機構依法依規予以調查處理,并加強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銜接。
四、保障措施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并按照精簡、便民、高效原則,優化審批流程。要加強專業能力建設,保障開展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和設備。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要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在項目規劃、前期工作等環節主動對接、提前介入,將相關法律法規、水利規劃、防洪調度等要求落實到項目規劃選址和設計方案中。要通過多種形式做好政策解讀和法治宣傳,積極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總結宣傳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力度,暢通舉報渠道。
水利部組織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全國水利一張圖”,將已許可項目上圖入庫,形成可視化成果。充分運用數字孿生蓄滯洪區建設成果、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無人機等,定期開展蓄滯洪區遙感影像解譯和下墊面信息監測,提供數字化預演等技術支撐,加強動態監控,提高項目監管智能化、精準化水平。創新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積極推廣采用符合新質生產力要求的新材料、標準、專利、高新技術和裝備。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水利部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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