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人類社會和生態環境賴以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資源,水資源問題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問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是實現水資源條件與經濟布局相適應、水資源承載能力與經濟規模相協調,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的重要保證。
根據國務院460號令和水利部、國家計委15號令,“每一項工程新建、改建和擴建,一般情況下意味著要配置水資源,要利用水資源,這種配置和利用,又意味著要改變現狀水資源情勢,進而也可能產生這樣或那樣的負面影響。這就必須對耗用水資源問題進行專題論證,以保證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優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護。”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可為政府對水資源宏觀調控,加強水資源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少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方面的決策失誤,保證人與自然以及社會各用水部門的和諧與發展。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審批對象
個人、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
實施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8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實施機關為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2、《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第十三條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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