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通過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或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為各級林業主管部審核審批和監督管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提供依據。
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含2公頃)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重點生態區域范圍內林地的,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面積在2公頃以下(不含2公頃)的,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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