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項目單位在組織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時,應當對 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調查分析,征詢相關群眾意見,查找并列出風 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方 案措施,提出采取相關措施后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建議。
評估范圍
凡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牽涉面廣、影響深遠,易引發矛盾糾紛或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實施前,都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包括事項:
(一)涉及土地等保管、利用、征集方面的事項。
主要是涉及范圍廣、影響面較大的征集方式的改變、調整等。
(二)涉及重大政府法規政策的事項。
主要是涉及較多部門、涉及較多人員的政府政策的制定、調整和落實的事項。
(三)涉及重大違法案件、處罰的事項。
主要是涉及重要的違法案件和檔案行政處罰的實施等。
(四)涉及黨政系統多數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主要是涉及黨政系統干部職工的重大政策制定和調整。
(五)其他涉及較多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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